伟禄集团回应Emerson指控称其论述恶意而为之-伟禄雅苑卖多少钱

Sam 2024年11月08日 阅读数 0 新闻热点

智通财经APP讯,伟禄集团(01196)公布,于2019年8月28日,Emerson刊发另一篇文章(“文章二”),就澄清公布作出进一步论述。董事会认为,该等论述软弱无力、无的放矢,且恶意而为之。董事会谨此向股东及市场作如下报告:

EMERSON有关环保分类之指控收益贡献Emerson于文章二中再次作出荒谬且毫无根据的指控。Emerson以一份所谓关于伟禄的"信贷报告"作为指控伟禄于2017年及2018年取得零收益的证据。于Emerson刊发文章二前,董事并不知悉该所谓“信贷报告”的存在或其来源。该公司已进入Emerson网站提供的连结阅览该所谓“信贷报告”,发现当中并无註明该报告的出处及其发行单位;尽管该报告并无具体指明其提述的财政年度,该公司认为其文中所指的“上年度”及“本年度”乃分别指伟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2018年财政年度;

该报告内“本年度”损益一栏并无载列任何数字。董事坚决否认Emerson有关伟禄于2018年财政年度并无取得收益的指控。董事谨此声明,有色金属及废铜销售已自2018年9月起纳入伟禄的业务范围。经扩大的经营范围及业务已获所需批准并已纳入伟禄的章程,及已向深圳相关政府机关存档。

董事确认,伟禄于2018年财政年度买卖废料的收益8820万港元已在当地税务机关部门存档。董事注意到,尽管该所谓“信贷报告”有包括某些伟禄于2017年及2018年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资料在内,及某些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损益资料,惟该所谓“信贷报告”将2018年财政年度的每一项损益项目均列为零。该公司不明所以然。Emerson明显地是使用该所谓”信贷报告“损益一栏的数目(即零)而达致伟禄于2018年财政年度并无收益的指控。

董 事认为Emerson选择性地及偏颇地分析伟禄财务数据之举,实属恶意作为,完全不可接受。Emerson一再引述该公司于日期为2016年9月5日的收购公佈内的披露,当中提及环保公司于收购时主要作为其客户(为广西省的回收商及废料处理商)废料采购代理商,并依此重覆指称环保公司在中国政府收紧废料进口规例下,不可能维持稳定收益。Emerson显然是故意忽略2018年财政年度年报及澄清公佈所披露的事实。

该公司谨此向股东提述澄清公佈当中已明确说明环保集团已修正其业务模式以减低经修订规例造成的影响。该公司谨此指出,不仅环保集团改变其业务模式,其中国客户同样亦已为应对经修订规例的影响而修正彼等的业务模式,并将其加工分部转往海外,由广西省迁至东南亚。作为其中国客户供应链的一环,环保集团已将通宝位于广西之废料採购及加工业务营运迁至马来西亚,经环保集团的马来西亚分包商分拆废料并进行加工(类似通宝于中国之加工运作)。经加工处理之废料其后出售并运予其中国客户位于马来西亚的海外分部,以供后者将废料进一步加工成铜及铜锭等材料作彼等之出口或供当地市场之用。

尽管货品于马来西亚交付,就2018年财政年度地区收益明细而言,相关收益入账列为向中国市场的销售,此乃因为“市场”乃根据客户所在地分类,该公司谨此驳斥Emerson于文章二中对环保分类收益的指控为误导且不负责任。

而2019年中期环保分类的业绩:环保分类于2019年上半年取得收益2.92亿港元(按同期比增长156.7%)。会计处理Emerson在文章二质询本集团就环保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应付环保公司的款项进行会计处理时所採用的会计政策。董事确认该笔款项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佈的“香港会计準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16段入账为环保公司之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当中订明“导致产生财务状况表内之已确认资产之开支乃合资格分类为投资活动。自投资活动产生之现金流量例子包括向其他方作出之现金垫款及贷款(金融机构作出之垫款及贷款除外)”。董事确认,该集团就该笔款项所採纳之上述会计政策属恰当并符合香港财务申报準则。

EMERSON就投资物业之估值提出之疑问估值基准及假设Emerson质疑停车位估值所用之假设,有关假设指停车位“可于公开市场出售”。董事获估值师告知,估值师于达致对投资物业停车位之估值之意见时,其採纳停车位"可于公开市场出售"de假设,当中已计及中国停车位市场之独特状况。在中国,停车位使用者就停车位之长期使用权(其不涉及单独土地使用权)以一笔过付款安排乃属市场惯例,年期可长达20年,并可于到期后重续。鉴于有关市场惯例,估值师认为有关长期使用权之租赁代价就停车位市值而言为具代表性之参考。估值师亦知悉临时停车位之月租租金须符合深圳及广东省其他城市之政府定价规例(为物价管制行政管理制度之一部分)。鉴于市场租金或由此而产生之回报实际上并非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之间的"市场"租金,因此估值师认为有关租金或回报未必适合作估值用途。在此情况下,估值师已就估值採用直接比较法,当中参考可从公开渠道随时获得且具足够参考价值的停车位长期使用权资讯中的最低要价。

Emerson亦顺带指出,伟禄雅苑的所有住户均为可能于数年内搬离的租户,因而提出为何会有住户承诺长期租用停车位之疑问。董事谨此澄清,尽彼等所知及经合理查询后,有关住宅单位已╱将根据政府之相关住房政策出售予合资格买家。董事获估值师告知,彼等对停车位于收购投资物业当时之市值进行之估值及其他后续估值之时,所涉物业会否全部租出对估值而言并无关係,塬因是该等物业于关键时间处于交吉状况以及估值乃为得出该等物业在“可于公开市场出售”之假设下之市值。估值师进一步告知该公司,彼等观察到停车位的租用証主要按短期基準(如每小时、每日及每月停车位租用証)授出。估值师认为,即使停车位(尤其是位于中国之停车位)的停车位租用証被终止,其市值亦不会受到任何重大影响。

而投资物业的投资成本Emerson继续指控投资物业于被该集团收购前的账面值远高于其取得的报告所显示的投资金额。该公司谨此重申,收购通函所披露于2017年12月31日之投资物业实际投资额人民币22.91亿元属正确无误。Emerson于该报告所引述之投资金额乃摘录自本集团旗下公司就规划及立项申请所提交之相关可行性报告。当中所示之Emerson指称的实际投资额为初步资料,并视乎项目之实际发展而定。

诚如澄清公佈所披露,投资物业之实际投资额主要指土地成本、主要大楼建设成本、资本化利息开支以及其中一项投资物业之发展及管理费。本公司谨藉此进一步澄清观澜物业之实际成本较伟禄雅苑之住宅楼宇为高之塬因包括但不限于:(i)后者乃根据与政府预先协定之楼宇规格及建筑成本指数兴建,其乃整项伟禄雅苑之土地出让条件之一;(ii)按照政府部门之规定,伟禄雅苑之住宅单位发展成本主要包括相关建筑成本,但不包括如土地成本及公用设施之建筑成本等其他成本;(iii)观澜物业之楼宇结构较伟禄雅苑之住宅楼宇复杂,所使用之建筑材料及成本均有所不同;及(iv)停车位之建筑成本较交付予政府的“毛坯房”住宅单位建筑成本相对为高,塬因是停车位主要建于地库,需要进行挖掘及加固工程,成本较建于地面上的单位为高。

Emerson亦于文章二引述四个声称邻近光明物业之项目(但并无指名识别)之“实际”投资成本,指上述项目之平均单位成本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843元,用以支撑其对有关收购通函内之投资物业投资成本被高估之指控。该公司并不清楚Emerson所提述的四个邻近项目之实际位置以及Emerson所摘录有关该等邻近项目之上述“实际”投资成本之资料来源。

因此,董事无法就此作出评论。结论该公司认为Emerson于其文章中作出之指控及臆测均为毫无根据及误导。

公司保留就由于该等误导性指控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对Emerson採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来源: 智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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