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审判:29年前的绵阳舞厅杀人案是否仍能追诉
今年10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绵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叶书平涉嫌故意杀人案,目前该案尚未终审宣判。
29年前的一个夜晚,彻底改变了叶书平的一生。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2年4月17日晚10点,在绵阳市丰谷镇佳乐舞厅内,21岁的叶书平在与他人打斗中打中围观者蒋某,后蒋某与巩显春拦住叶书平讨要说法,叶书平持刀刺伤两人,巩显春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18日,绵阳市公安局对叶书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案侦查,但此后长达27年的时间里,叶书平消失了。
11月21日,叶书平的妻子黄芳接受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采访时表示,叶书平1992年从绵阳逃到新疆,以邓平的名字娶妻生子开始新生活。2019年6月1日,叶书平被四川警方抓获。黄芳坦言,在“邓平”被抓之前,自己根本不知道丈夫还有叶书平这个身份。对于1992年那晚发生的事更是一无所知,“我只是希望他能够给一个交代。”
四川高院对案件二审中,检方当庭将“故意杀人”指控变更为“故意伤害”,但叶书平及其妻子都认为,因为1997年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处修改,此案可能已经超出法定追诉时效――换句话说,叶书平即使涉嫌犯罪,但刑法已经“放过”了他。
叶书平在新疆已娶妻生子,事业小有所成。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隐姓埋名27年,妻子不识枕边人
2019年6月1日晚上8点左右,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某餐厅内宾客满座。邓平和妻子、朋友一起正在吃饭,几位大汉突然冲到桌前,审视一番邓平之后,用四川话向他发问:“你是不是叶书平?”
已经被控制住的邓平没有反抗,也没有说太多的话,面对妻子和朋友的满脸疑惑,只对妻子淡定说了一句:“你回去吧。”随即,他跟着这群陌生人上了车。
带走邓平的陌生人是来自千里之外四川绵阳刑侦警察,邓平也有另外一个尘封了27年的名字――叶书平。
时隔两年多,黄芳回忆起丈夫邓平被四川警方带走当天,仍然是历历在目。“提前给我们打了电话问在不在家,说是要给我们办理证件,然后就找到了我们吃饭的饭店。”黄芳说,警方在饭店里简单询问了叶书平一些情况后,就把他带往乌鲁木齐临时羁押,第二天被刑事拘留,押解回绵阳后于6月14日被检方批准逮捕。
“警方当时叫他叶书平,我一直以为他们认错人了。在这之前,根本不知道谁是叶书平,更不要说他干了什么事。”黄芳说。
警方是如何在叶书平潜逃27年后在新疆找到他的?
叶书平被批捕后,绵阳警方曾对外披露称,时年21岁的叶书平与被害人是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持刀将受害人刺伤致死后潜逃”,案发后叶书平被列为网上命案逃犯,但是多次抓捕仍然未成功。绵阳警方在2019年追逃工作中,综合运用传统侦查方法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对嫌疑人及重点关系人进行缜密排查,确定了当时居住在新疆昌吉州的邓某和叶书平极为相似,于2019年将其抓获。
叶书平在消失的27年里干了什么?
黄芳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她和叶书平从2009年开始认识,当时叶书平在新疆昌吉当地做一些建筑工程类生意,“觉得叶书平人还不错,对我也挺好”,两人于2014年在新疆结婚生子,但叶书平从未向黄芳提到过自己的真实姓名。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叶书平持有一张新疆当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其住址、出生年月、姓名均进行了更改。黄芳说自己的枕边人叶书平,从未提到过在绵阳还有亲属,“叶书平出事之后我到了绵阳,都是通过派出所才找到了他的家人,家人也都以为他不在了。”
对于丈夫的真实身份,黄芳直到叶书平被警方带回四川才清楚。她更好奇的是,叶书平在1992年的那个夜晚,在佳乐舞厅内究竟干了什么事?
绵阳警方2019年6月2日对叶书平进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批准对其逮捕。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持刀刺死人一审判无期上诉
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一审起诉书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叶书平与朋友周龙明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大西街13号供销社营业大厅2楼佳乐舞厅玩乐时,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打斗过程中,叶书平用拳头打中围观的蒋某,很快打斗被劝开。叶书平和蒋某陆续来到舞厅1楼人行道上。此时,被误伤的蒋某和被害人巩显春找到叶书平,要求就误伤一事讨说法并发生纠纷。
检方称,争斗中,叶书平持刀刺伤蒋某左手臂,又朝阻拦其行凶的巩显春肋部捅刺,随即逃离现场,巩显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绵阳警方1992年4月18日对案件立案侦查,警方2019年作出鉴定书显示,被害人巩显春系被单刃锐器致肝肾破裂后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
叶书平涉嫌故意杀人案,2019年11月被公诉后,绵阳市中院2020年10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书平在纠纷中不计后果,持刀胡乱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1979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对于叶书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书平行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等辩护意见,绵阳中院没有认可。法院认定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附带民事赔偿。
一审宣判后,叶书平在监狱内写下上诉状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诉。他认为法院一审采信的证言、证据前后矛盾,认定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故意杀害被害人,以及一审对案件诉讼时效、鉴定报告证明力等没有进行审查,要求四川省高院改判自己无罪。
叶书平领取的“邓平”身份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方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发当晚佳乐舞厅冲突中,叶书平和朋友周龙明从舞厅下楼后,死者巩显春和蒋某上前拦住叶书平,蒋某称“自已被误伤要打回来,并动手打叶书平”。叶书平一方认为,法院对于案发事实没有清楚认定,被害人巩显春不法侵害在先,叶书平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叶书平通过书信表示,一审认定其持刀乱捅事实均是斗殴参与者的说法,没有非参与殴打者亲眼看见他捅刺巩显春,“胡乱捅刺只有王某一人所述,而且还是传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中引用的多位证人证言称,当晚叶书平和其他人在舞厅中发生冲突误伤蒋某后,遭到蒋某和死者巩显春的拦截。蒋某和巩显春先对叶书平以“一拳打在矮个子(叶书平)的背上”、“就朝那娃(叶书平)肚子上打一拳”的方式进行攻击,叶书平才拿刀伤害巩显春和蒋某。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虽没认可叶书平是正当防卫,但对被害人巩显春在案件中有过错作出认定,称被害人巩显春、蒋某在前一纠纷尚未平息、有可能继续发生打斗的情况下,以被误伤为由上前挑衅并首先动手打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叶书平从轻处罚。
叶书平的妻子黄芳对上游新闻记者称,即使按照绵阳市中院一审通过言词证据认定的事实,被害人巩显春和蒋某等人并非是为了“琐事”而是无事生非。“无端侵害叶书平,危及叶书平人身安全,有重大过错且手段明显过激”,面对巩显春和蒋某等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叶书平无奈之下被迫防卫”。
妻子黄芳为叶书平聘请了律师,并到四川参与案件旁听。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新旧刑法“冲突”,27年旧案还能追诉?
1992年4月17日发生的这起舞厅血案,除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外,公安机关在事发27年后才对叶书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是否应该受到1979年版《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特殊限制,也让案件成为法学界争议颇大的问题。
叶书平一方认为,案件发生在1992年4月,应该适用案发时生效的1979年版《刑法》。该版《刑法》第77条规定,公检法机构只有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现行的1997年版《刑法》将这一条文作出变更,将追诉期限扩大为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叶书平2019年6月1日在新疆被绵阳警方抓获后,次日被绵阳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叶书平一方据此认为,叶书平涉嫌参与了1992年的故意伤害案件,但在超过最长追诉期20年后的第7年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叶书平在新疆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记录,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四川省高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或者宣告叶书平无罪。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中,只对叶书平一案民事赔偿是否超出诉讼时效进行了说理,判决正文没有处理刑事部分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等问题。
上游新闻记者查阅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发现,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对于叶书平案件类似情况的处理态度――最高检对于与叶书平案类似的“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评析认为,案发时警方已经立案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认为,绵阳警方案发时就将该案作为重大案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确定要对其采取拘留、拘传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是必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人并针对其立案、侦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就应认为刑事追诉的启动”。万淼焱认为,叶书平一方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限制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应取决于当时警方是否发出拘传或者拘留通知书,“而不以被告人是否归案为标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侦查机关虽然于1992年4月18日对案件立案侦查,也确定了叶书平的身份,但直至2019年6月2日才对叶书平刑事拘留,一审在案证据显示侦查机关27年间并未对叶书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所以追究叶书平的刑事责任仍受1979年版《刑法》追诉期限限制,“刑事追诉时效已过,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案并未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存在程序违法。”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0月22日,四川省高院已经完成了此案二审开庭审理,检察官当庭将公诉罪名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其他指控未发生变化。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来源: 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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