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宣布打击虚拟货币?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最新规定

Vicky 2024年10月29日 阅读数 0 新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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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首次回应为何打击虚拟货币,央行副行长最新讲话透露了什么?
  2. 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最新规定
  3. 哪些银行支持虚拟币
  4.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首次回应为何打击虚拟货币,央行副行长最新讲话透露了什么?

目前所有的虚拟货币有一个算一个都是无主权货币,这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特点给虚拟货币带来的属性,这与目前流通的传统货币有本质不同,他们背后对应的信用体系不同。举个栗子。人民币之所以能够流通,背后是共产党执政七十余年稳固发展的经济基本盘,是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山山水水,是十四亿人民的安居乐业。这就是主权货币的特点,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主权之上的。反之,当一个执政党失去执政地位社会动荡战火纷飞时,他所发行的货币将一文不值大幅贬值。国民党败退台湾之时,法定货币贬值几十万倍,纸钞满天飞。一麻袋钞票买不来一碗米。而虚拟货币的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交易账本的不可篡改上。这个技术确实是货币发行历史上的新挑战,意味着每一笔交易都是真实有效而且可以被查询,从应用的角度,这个技术可以把社会经济活动的成本降为零。是个有前景的技术。但是虚拟货币都是无主权货币去中心化,货币原始归属只归属计算出哈希值的矿工。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这就是一个矛盾的存在。一方面交易记录作为信用体系可以追溯,另一方面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够拥有虚拟币。这样的结果就是几乎所有的虚拟币第一笔交易都是从暗网交易流行开来的。同时,由于整个虚拟币产业链,从耗费能源的挖矿开始,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市场每一个环节都充斥着一股浓浓的的投机味道,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隐患。不少人为此身负巨债家破人亡。这也是央行重点打击虚拟币的源头所在。不是主权货币,不合法。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央行还要大力推广自己的数字货币。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同时具备主权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账本的双重信用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的化功大法在金融领域的一个大胆创举。不搞二元对立,不搞非黑即白,只做为我所用。央行数字货币的终极目的在于通过数字货币建立一个没有受贿没有洗钱没有偷税漏税零摩擦的经济社会。数字货币一旦成功,现金交易将逐步退出百姓生活。所有经济犯罪在中国消失。

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最新规定

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定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受到大家追捧,比特币的价格高达数万美元,而且还在不停上涨,玩家们就利用这些虚拟货币的涨跌进行炒币,有人赚得不亦乐乎,有人则损失惨重。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我们主要了解以下几点:

1、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以上第2点,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的业务(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

以上第3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中,以及明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然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注意一下,该通知有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的参与,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也会打击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一不小心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哪些银行支持虚拟币

虚拟币主要有比特币等,目前应该没有银行敢支持比特币等虚拟币交易了,因为在6月21号我国央行为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等,约谈了我国一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以及大家都在使用的支付宝。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官方宣布打击虚拟货币和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最新规定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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